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崔广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战树东,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马贵臣,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刘敏,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孙满,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刘洪娟,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张庆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李金荣,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被告马贵臣、刘敏、孙满、刘洪娟、张庆贺、李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在本院依法
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