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56894F。 法定代表人:赵云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莲,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雷,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 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郑 巧 书记员 樊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