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凌光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郭习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占良、郭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龙占良、郭习群偿还87433.3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2020)湘028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彭 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执行员 黄望梅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