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志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原告:樊改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王晓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军,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旭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志国、樊改芳与被告王晓飞、苏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志国、樊改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95元,减半收取5048元,由原告杨志国、樊改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