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记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兵,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福义,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商记永与被告王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商记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商记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