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贾园区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木贾街道办事处木贾物流城B1幢。 负责人:骆开林。 被申请人:闵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贾园区支行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闵萍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1×××04的存单金额人民币398097.26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闵萍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1×××04的存款人民币398097.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安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坤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