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旭凡,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行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夏建平与被告吉行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夏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建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克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谌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