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宝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华(张宝红之妻),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郝小明。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宝红与被告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宝红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宝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宝红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祎慧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闫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