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逊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立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大专文化,现住逊克县。
被告;刘涛,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现住逊克县新兴乡新城村。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丽娟与被告刘涛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因原被告于庭审前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周丽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喜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迟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