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红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刘望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红专与被执行人刘望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湘052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红专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望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700元。于2021年7月6日至7月14日分别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9,519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黄红专以和解长期履行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522执5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文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