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海林林业局。 被申请人: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海林林业局。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某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某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担保人赵某自愿以其自有楼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高某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盖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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