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占平

被执行人:杜峰

审理经过

常占平与杜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3月18日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杜峰名下股票、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传统查控查实被执行人杜峰在其名下有位于云冈区王家园村西天沐小区21-1-502的住宅,本院将依法予以查封,待腾清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后再行处理。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1月6日,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晋0214执恢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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