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顶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友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乾勇,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代荣,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德阳融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庐山南路西侧三段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97471695。

法定代表人:余涵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岷雪,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江苏工业园区苏州大道5号(四川安费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46902932E。

法定代表人:徐建民。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建民因与被上诉人魏友富、唐建华、段勇,原审被告四川德阳融智置业有限公司、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建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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