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烟台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园区内通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53535763C。 法定代表人:汪孟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崇允,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志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杨忠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第三人:宋彦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第三人:杨先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民、杨忠芳及第三人宋彦波、杨先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亚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恒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