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升,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济科学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仁和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是本案的一审被告,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在西安市辖区,故依法应当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1)陕01知民初61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起诉提供的证据显示,一审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91号12层标有“仁和会计”的场所报名培训课程并购买了涉案书籍《2019年经济法》教材,一审原告认为涉案书籍属于其专有出版,一审被告仁和公司复制、发行涉案书籍侵犯其著作权,该购买涉案书籍的场所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一审原告选择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辖区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在一审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一审被告仁和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法不符,一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仁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