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某,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斯某,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孟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