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鑫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何鑫梅之弟),****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青江中路建设巷8号。
负责人:江永贵,职务不详。
被告:苟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鑫梅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苟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何鑫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何鑫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庄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