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雪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申请执行人:葛战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申请执行人:葛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申请执行人:葛利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闫永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闫小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雪爱、葛战国、葛国胜、葛利利与闫永安、闫小四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刑初5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闫小四在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冷信用社存款12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