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书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申请人:上海富盎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271-1289号1610室。组织机构代码:588705991。 法定代表人:张云。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书远与被告上海富盎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盎得公司)、李桂霞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书远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富盎得公司在北京市广发银行黄寺支行的存款账号为95×××84的存款377546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方城县河南中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方城县房权证中南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书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富盎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广发银行黄寺支行的存款账号为95×××84的存款377546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二、将申请人王书远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方城县河南中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方城县房权证中南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靳显宏 审 判 员 杜芙蓉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