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振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告:沈阳市盛德友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彬,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责任人:王丰,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段振波与被告沈阳市盛德友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段振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段振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