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
被告:惠来县隆江镇纯津茶叶店,住所地:惠来县×××××××××。
经营者:林明海。
审理经过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来县隆江镇纯津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惠来县隆江镇纯津茶叶店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