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东生,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胡院礼,男,汉族,现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东生与被执行人胡院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9日作出的(2020)鲁1728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院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院礼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东生剩余建材款9300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李东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胡院礼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胡院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胡院礼仅履行2080元,尚有7220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2021年3月27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胡院礼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胡院礼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3月27日作出(2021)鲁1728执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胡院礼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2130元。案件款已被领取。线下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鲁1728执178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胡院礼名下奇瑞牌车牌号码为鲁R×××××车辆一辆,期限为两年,因车辆未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胡院礼名下别克牌车牌号码为鲁R×××××车辆已过户于他人。线下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鲁1728执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胡院礼名下位于东明城区环城路北侧和谐家源小区1幢1单元08001室,产权证号为:鲁(2018)东明不动产权第0001742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鲁1728执17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胡院礼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李东生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东生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东生,申请执行人李东生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东生尚有债权7220元及逾期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此案件标的额不足以处置被查封的房产,除此处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8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7220元及逾期利息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