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春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解玲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赵修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时臣龙,男,汉族,1984年7月11日,地址:商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春霞与被告解玲玲、赵修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郝书娜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