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春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解玲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赵修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时臣龙,男,汉族,1984年7月11日,地址:商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春霞与被告解玲玲、赵修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郝书娜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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