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德龙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2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执行至2037年7月28日。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以罪犯张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累计考核分4088.5分,兑现表扬六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超过45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消费总账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德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罪犯张德龙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德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36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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