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利平,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被告:吴草原,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利平诉被告吴草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张利平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利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7元,由原告张利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艳梅 书 记 员 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