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明阔,男,****年**月**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刘焕喜,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702民初29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焕喜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赵 波 审判员 王永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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