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罗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林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罗越与林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理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对其所在的社区进行了走访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爱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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