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江市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安江镇金穗新城32栋10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Q7W3N0X。
法定代表人:付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向其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洪江市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其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洪江市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江市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江市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