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桂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陈康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段艳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张群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桂珍与被执行人陈康建、段艳辉、张群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康建、段艳辉、张群香未自觉履行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陈康建、段艳辉、张群香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清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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