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爱红,女,****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正,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平,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宁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海翔,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继红,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武爱红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宁食(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2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爱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才旦卓玛 审判员 陈鸿 审判员 王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铁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