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四川省岳池县人,公务员,住喀什市。
被告:贾生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无业,住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曾锐与被告贾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生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曾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19日,被告因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4500元,还有25500元没有还清,2018年6月29日被告重新写了借条。到2020年3月之前陆续还款6500元,至今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还完其余款项。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给予公平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贾生荣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原告借现金25500元,约定于2019年年底前分期分批付清,由被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6500元,余款190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拖欠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贾生荣偿还原告曾锐借款19000元。此款由被告贾生荣于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被告贾生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只金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