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295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63577448R。
法定代表人:庞扬靖。
被告:庞扬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审理经过 原告覃桂诉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庞扬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庞扬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覃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48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48000为基数,每月按2%计算,自2020年1月7日计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其中计至起诉之日为12128);2、判决被告庞扬靖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至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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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都市经典公司”)将玉林市部分小区房屋内部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装修。2019年5月21日,原告经与被告都市经典公司结算,被告都市经典公司就其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与原告达成《欠款协议》。《欠款协议》中确认,至2019年5月1日,被告都市经典公司欠原告工程款60000元。被告都市经典公司承诺,该欠款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每月支付原告4000元,共支付16000元。余下工程款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都市经典公司未能按前述约定付清工程款,则应自2019年6月1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协议还约定被告庞扬靖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20年1月7日,被告仅支付了12000元工程款。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48000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都市经典公司签订的《欠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都市经典公司应按《欠款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都市经典公司现逾期支付工程已违反《欠款协议》约定,其行为构成了违约。被告都市经典公司除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外,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庞扬靖作为《欠款协议》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应对被告都市经典公司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追索债务未果之下,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庞扬靖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玉林市部分小区房屋内部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装修。施工中,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原告。2019年5月21日,就工程款支付问题,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被告庞扬靖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欠款协议》,协议明确至2019年5月1日,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60000元,从2019年6月至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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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每月支付原告4000元给原告,余下44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前述约定付清工程款,则应自2019年6月1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庞扬靖对前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1月7日,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000元工程款给原告。至今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口头达成的装饰装修合同,原告与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庞扬靖签订的《欠款协议》,是各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内容合法,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有约束力,各方应依约履行。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8000元,有《欠款协议》,及原告认可的还款事实为凭,予以认定。被告应把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根据约定,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违约利息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从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按欠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协议约定被告庞扬靖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000元给原告覃桂;
二、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覃桂(利息计算:①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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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②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欠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三、被告庞扬靖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计652元,由被告玉林市都市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3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邝鑫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