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现住山西省泽州。 被告:王某,现住晋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因双方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任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靳 超 书 记 员 王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