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祥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婷,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希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祥德与被告杜希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祥德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祥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祥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祥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