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茂录,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兴仁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时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科永,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敖正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文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重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原审被告:彭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田茂录、田时超因与被申请人敖正英、文发勇、张重庆、原审被告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3民终26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田茂录、田时超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茂录、田时超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田茂录、田时超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宇 审判员 刘荟宇 审判员 吴宝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晟 书记员刘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