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赵尔时,男,身份信息不详,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杨诉被告赵尔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杨与被告赵尔时已经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