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13161357R。 法定代表人张永,总经理。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75722N。 法定代表人徐奎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80元,由原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宝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赵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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