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薛付奇。 被执行人:彭长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
审理经过
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彭长炎罚金一案,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8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彭长炎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彭长炎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长炎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彭长炎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全国财产查控网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彭长炎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社保系统,被执行人彭长炎无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李嘉佳 审判员 严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