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开发区明田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5650019169,法定代表人:欧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细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央商务区9号地块群升世纪广场A3栋5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87275651Q,法定代表人:李伟。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贵州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原告行为系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由原告贵州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胜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石尚海 书记员王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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