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业、郭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