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赵家庄街道办樊家庄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藏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乡宁县枣岭乡台城垣村*号,身份证号:14263119890809653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永强与被执行人藏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5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极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信息。 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藏亚东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藏亚东户籍所在地乡宁乡台垣村书记藏永泽问话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5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柴 国 军 审判员 李斐琼审判员侯克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津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