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良塘新区江渡大道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NU20D。 法定代表人:夏四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江西赣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卢海林,男,1963年9月21日,汉族,住修水县。 被告樊春花,女,1964年4月4日,汉族,住修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卢海林、樊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农商行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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