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红梅,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淅川县。 被告:邓兴伟,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淅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祁红梅与被告邓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红梅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红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祁红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