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金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2号物资市场内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邵现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计生办大楼5-6楼。
法定代表人:徐利崇,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文博路3-449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金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金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金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青海金帅商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