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白水江林业局,住所地文县城关镇东坝**。
法定代表人:单秉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汉成,男,出生年月:1962年5月,白水江林业局房产科副科长,住甘肃省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佑,男,出生年月:1984年8月,白水江林业局房产科副科长,住甘肃省文县。
被执行人:董玉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文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白水江林业局(以下简称白林局)与董玉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甘7504民初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林局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董玉琴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依法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责令被执行人董玉琴于2016年12月19日前搬出其所占有的临时性过渡安置房,并返还申请执行人白林局,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