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前湾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722ME2373653N。住所地东海县黄川镇前湾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吕恒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法,男,汉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堂,东海县黄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四扣,又名王必登,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前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四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前湾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法、张燕堂,被告王四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前湾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机动土地,并赔偿2007年至2020年占地费用损失共计3412.5元,损失按照2004年至2007年的每亩土地承包费用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10月10日,被告承包原告机动地1.05亩,承包期限3年,从2004年10月10日起至2007年10月10日止,每亩承包费用为250元,三年承包费为945元被告一次性缴纳。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返还土地,也未缴纳相关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机动土地,并赔偿2007年至2020年占地费用损失共计4095元,损失按照2004年至2007年的每亩土地承包费用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变更为:以每亩每年300元计算。 庭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2021年6月5日之前返还涉案土地。

被告辩称

被告王四扣答辩称:在1996年分地的时候,当时支书说交1050元之后,地就一直给被告家种了,也不再向我们要钱了,涉案土地被告种植一年后,被告将涉案土地给其哥哥一直耕种至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四扣为原告村民,涉案位于前湾村九组南湖地的1.05亩地块为东海县××镇××村土地。1996年起被告自原告处承包涉案土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承包后将土地交予案外人王必欢耕种,期间案外人王必欢以被告名义先后于1998年8月10日缴纳1998年10月10日至2000年10月10日的承包金525元;缴纳2002年10月至2004年10月承包金525元;又于2004年9月20日缴纳2004年10月10日至2007年10月10日承包金945元。后被告将涉案土地交予案外人王必站耕种,期间未再缴纳承包金。2020年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承包金或返还土地,被告既未将涉案土地返还被告,也未支付相应承包金,现涉案土地仍然由被告交案外人王必站种植小麦。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与王必站、王必欢的调查笔录及原告提交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问题有:一,原、被告土地承包关系的性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承包期限,被告将承包土地交予案外人耕种并由案外人于耕种期间内支付了部分承包费用,上述事实特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家庭承包的原则和程序,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取得了该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故双方的承包方式不属于农村家庭承包,应当认定为其他方式承包,被告称争议土地系家庭承包方式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本案中原告虽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但其诉求实质上建立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之下,故仍应对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进行分析。鉴于双方争议的合同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故本案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范予以分析评价。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关于涉案土地的承包合同,未明确约定承包期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仅规定了法定的承包期限,未规定此种情形下对于承包期限的认定方法,按照合同法中关于不定期租赁的规定,应认为双方达成了不定期的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考虑到现实中涉案土地种植小麦的情况,原告请求被告于2021年6月5日之前返还涉案土地,既照顾了被告的利益,也是对于原告自己权利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10月以后的承包费4095元的主张,对于该承包合同的价款标准,原告主张为300元每亩每年,被告辩称相应价款已经于1996年一次性支付完毕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经调解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查明事实中承包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应按照最后一次可以确定的标准即2004年至2007年期间每亩每年300元认定。按此标准从2007年10月1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涉案土地承包金共计300元/亩每年×1.05亩×13.25年=4173.75元,原告主张4095元是对于自己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四扣于2021年6月5日前将涉案的1.05亩争议土地上所有附着物清理完毕并将该涉案的土地返还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前湾村村民委员会。 二、被告王四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前湾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从2007年10月11日计算至2021年6月5日的承包费4095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四扣负担(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根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梦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