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9947913P,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8#楼。 负责人:侯勇,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玉、李雅馨,系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赵乃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贵州渔家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45474H,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7(国际金融街1号)(E7)1单元32层8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被告王强、赵乃琴、贵州渔家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强、赵乃琴、贵州渔家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98,650.6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强、赵乃琴、贵州渔家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98,650.6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怀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