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住所地:。 负责人:蔡楚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绵、梁舒聪,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龚国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与被告龚国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财产保全费60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65元,本院予以退回632.5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黎斯惠 人民陪审员 胡伟智 人民陪审员 杨敏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门丽丽 书 记 员 傅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