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颜小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陈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颜小平诉被告陈乾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振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颜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被告以帮原告搞公租房指标为由,向原告索要活动经费20000元,并承诺如果没有搞到指标会将所有费用全部退还。原告信以为真,并于当月转账给被告20000元,事后被告一直未帮原告搞到指标。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回该笔款项,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
被告辩称
被告陈乾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为获得衡东县公租房的指标,原告颜小平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案外人罗伟红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陈乾作为活动经费。后原告未能取得公租房指标,便多次找被告催其退还已支付的活动经费,被告陈乾承诺若未能帮原告取得公租房指标,则将收取的活动经费退还给原告。至今,被告未退还原告上述活动经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系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公租房系政府为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申请条件与程序均有严格规定,亦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规定进行审查,具有政策性。被告显然不是公租房审查主体,其收取原告20000元无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颜小平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陈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