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袁加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30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即马荣诉袁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19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1年4月20日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经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3479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经互联网银行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经证券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经车辆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7月16日本院再次对上述财产进行查控,反馈结果与上述结果一致。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袁加文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4日自愿缴纳20000元。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标的145556元,执行到位33479元,执行费2083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20)新30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或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